股票回购 (Stock Repurchases)

一句话概括: 当股票价格低于内在价值时,回购是管理层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最有效方式之一。

定义与起源

股票回购是公司用自有资金在公开市场买回自己发行的股票,从而减少流通股数量。巴菲特从1980年代开始倡导理性回购,并在2011年启动了伯克希尔的首次回购计划。他在1999年致股东信中阐述了对回购的核心立场:"以低于内在价值的价格回购股票,对继续持有的股东而言是增值的——每一个被回购的股票都代表着以折扣价格收购了公司的额外一小部分。"

核心要义

回购创造价值的机制很简答:如果一家企业的内在价值是每股100元,而市场交易价格是80元,那么每回购一股就相当于用0.8元买到了价值1元的资产。继续持有的股东自动获得了0.2元的价值。回购的吸引力完全取决于价格——在低估时回购创造价值,在公允价格时回购不创造也不毁灭价值,在高估时回购毁灭价值。巴菲特强调回购应该"在价格有利时积极,在价格高昂时克制"。

实践应用

巴菲特一直等到2011年——伯克希尔股价远低于内在价值时——才首次授权回购(起初设定的价格上限是账面价值的1.1倍,后来提高到1.2倍)。2018年伯克希尔放宽了回购政策,允许巴菲特和芒格在两人都认为股价"低于保守估计的内在价值"时自由回购。此后伯克希尔大规模回购,2020-2021年两年间耗资517亿美元回购了约9%的流通股——这是巴菲特对"伯克希尔股票是当下最佳投资机会"的最有力信号。

常见误区

将"回购规模"等同于"回购智慧"。很多企业宣称"今年我们回购了X十亿美元的股票"来展示对股东的承诺,但忽视了回购价格是否合理。《华尔街日报》的研究发现多数美国企业在股价高时回购更多,在股价低时反而减少——这正是错误的方式。另一个误区是认为回购总比不发股息好——如果企业能用留存收益进行高回报的再投资,那比回购更好。

思想演变

格雷厄姆时代回购很少见。1960-1970年代,美国企业对回购仍持怀疑态度。1982年SEC的规则修改(10b-18规则)为回购提供了法律安全港,使其开始流行。巴菲特早期对回购持谨慎态度——他认为与其回购不如用资金收购其他企业。这一立场在1990年代末发生转变,当时他发现大多数收购要价过高,而伯克希尔自己的股票相对便宜。这一认识最终导致了2011年回购计划的启动。

巴菲特原话

"当'回购'这个词被认为不合时宜的时候,我们回购得最积极;当'回购'变得时髦时,我们的热情却降低了。" —— 2011年致股东信

"以80美分买1美元的价值永远不会是坏主意。" —— 1999年致股东信

"我们最喜欢的是当一家优秀企业在市场上的价格低于其内在价值时,我们有机会增加我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 —— 2018年致股东信